欢迎访问,江苏汽车技师学院!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江苏省文明在线 | 扬州市文明在线
普法宣传
当前位置:首页 >校园生活 > 普法宣传
2013-2014学年学生普法教育之七---刑事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4.05.08 浏览次数:25279

2013-2014学年学生普法教育之七

刑事法律制度

犯罪和刑事责任

一、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概念

    概括而言,犯罪就是指违反我国的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犯罪行为作了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所造成的危害非常大。例如,犯罪危害到了国家安全、危害到了国家和劳动群众的所有财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等。

(2)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所谓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是指犯罪违反了刑法条文中的具体规定,犯罪必须要有刑法上的具体规定,没有刑法上的具体规定,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3)应当受到刑法的惩罚。这是由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刑法是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犯罪构成

(一)概念

所谓犯罪构成,通俗地讲,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具体讲,就是指依据我国的《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个具体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性的程度,从而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二)四个条件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每种犯罪都有以下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一)故意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包括直接过意和间接故意。

(二)过失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言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四、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

(1)概念。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行为人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才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⑤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1)概念。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法定例外情况。分两种情况:

①关于精神病人的列外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的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接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文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关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列外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根据《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五、排除犯罪的行为

(一)排除犯罪行为的含义

所谓排除犯罪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者加害人实施的,目的在于排除或者减轻危害发生而进行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自救。列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

(二)主要种类

1)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或者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受到了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更大的损害。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有现实发生和已经存在的不法侵害,这种侵害不是假想的。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具有明显的紧迫性。不能是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三是防卫人要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属于正当防卫。四是要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五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更大损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教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构成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这种危险不是幻想出来的;二是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如果不进行避险,就会遭受损失;三是出于不得已,没有更好的选择,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四是行为人具有避险意识;五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更大的损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该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概念

所谓犯罪形态,又称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从发生到完成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导致的各种犯罪状态。例如,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

(二)犯罪既遂

所谓犯罪既遂,就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成立的故意犯罪。如甲预谋已久之后,在某一天亲自拿刀杀死了乙,就构成了故意杀人既遂。

(三)犯罪预备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行为人不能继续进行犯罪行为的一种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犯罪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未遂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但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犯罪中止

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了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安全保卫科宣


快速通道
版权所有:江苏汽车技师学院(江苏汽车高级技工学校)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扬霍路1号
电话:0514-87909968  邮编:225003  公安备案号:苏ICP备11015138号
您是第 3189611 位访客  

苏公网安备 32100202010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