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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学年学生普法教育之六---劳动就业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4.04.08 浏览次数:12909

2013-2014学年学生普法教育之六

劳动就业法律制度

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劳动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八项权利:

(1)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       休息休假的权利。

(4)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劳动者的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义务主要有四项:

(1)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2)       提高职业技能。

(3)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劳动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按照时间标准,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者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一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不能缺少的内容,约定条款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协商订立。

(1)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约定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就是用人方和劳动者签订劳动者合同的过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的主要内容有:

(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定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这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4)劳动合同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约定不明确的处理。一是协商。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二是适用集体合同。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三是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四是按国家规定办。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的。

(6)劳动合同的试用期。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②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得过2个月;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试用期的工资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主要的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即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解除的情况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告知用人单位,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劳动法合同》弟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

2.用人单位解除的情况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重要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劳动法合同》弟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劳动法合同》弟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下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法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的。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法是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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