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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纪检监察室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纪检监察室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纪检监察工作例会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8 浏览次数:23262

关于印发《纪检监察室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纪检监察室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纪检监察工作例会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制度,规范纪检监察行为,现将《江苏汽车技师学院纪检监察室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江苏汽车技师学院纪检监察室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纪检监察工作例会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汽车技师学院纪检监察室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

      2.江苏汽车技师学院纪检监察室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3.纪检监察工作例会制度(试行)

附件1:

江苏汽车技师学院

纪检监察室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纪检监察室监督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履职能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学院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根据职责和权限,学院纪检监察室重点加强对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对权力集中和资金资源密集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四条 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重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党务、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干部任免、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招考录用、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等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对贯彻执行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学院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学院作风建设、行政效能、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对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完成院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学院党委会议、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述职述廉会议、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纪检监察室派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通报重要情况。定期与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并向学院党委报告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提出重要工作方案建议意见。学院制订有关工作方案,应提前将工作方案及相关说明、资料送纪检监察室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八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学院拟选拔任用干部,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室意见,由纪检监察室回复干部遵守党风廉政规定情况意见后,方可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九条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加强对学院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

第二十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领域风险防控,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教育机制、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廉政风险预警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查阅、复制台账资料。根据工作需要,纪检监察室可要求学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第二十三条 信访处理

(一)经批准,办理有关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工作。

(二)受理对学院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

(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

(四)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

第二十四条 纪律审查

(一)初步核实有关违纪问题。

(二)参与调查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及其它重要案件。

(三)给予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督促学院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六条 执行《廉政约谈办法》,开展廉政诫勉谈话。

第二十七条 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督促学院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按照工作职责,可向学院各部门和人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二十八条 重要情况报告。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廉情报告。每年年初,向上级纪委报送上一年度学院廉政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科技监督,利用电子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等各种有效现代科技手段,对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第四章 监督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室聚焦主责主业,确保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党员、干部必须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支持纪检监察室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2:

江苏汽车技师学院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纪检监察室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规章制度处理问题;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主要是指,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当面举报等方式,对学院所辖范围涉及以下问题的检举和申诉:

1. 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学院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

3. 党员、党组织及工作人员、行政部门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

4. 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5.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院党委、院行政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件。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要求:

1. 拆阅来信。开拆时要保持信封、邮票、邮戳的完整;信封、信文及附件一并装订,不准在信件上乱画、涂改;信中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如信内缺张少页,应在登记时注明。

2.接待来访和接听举报电话。接待来访和接听举报电话做到文明礼貌,耐心细致,认真倾听信访人倾诉,做好随记,重要情况和情节要向信访人员复述确认。根据法律、政策和工作程序,当场能予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办理;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应向来访人员讲清原因。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需递交书面材料。

3. 登记。对所有来信来访要按照规定格式及时登记,登记时注明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对上级或其他部门批转来的信访件要在登记中注明。

4. 妥善处置。信访件登记后,按轻重缓急送纪检监察室主任阅批;纪检监察室主任根据来信的内容、反映问题的性质签署拟办意见。重要信访件送纪委书记阅批,纪委书记批示后,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安排初核或交办、转办。重要线索的处置和查办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五条 对以下信访问题应尽快调查处理:

1. 线索具体、事实清楚、易查易结的问题;

2. 时间紧迫、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情况予以制止的问题;

3.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4. 对联名信和集体上访反映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纪检监察来信来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

1.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来函交办和领导批示交办的信件及反映重要问题不便下转具体部门查办的信访件,由院纪检监察室按照规定程序直接调查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时效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信访查办结果要及时报来函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领导。

2.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应以书面材料转交给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转办的信访件不得转给被检举人或部门,对实名举报者应不公开其姓名。交办时要明确查处问题,办结时间;交办后要加强跟踪,及时掌握查处情况。

3.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室处理范围内的信件,应及时转送主管部门办理 。向来访者介绍具体主管部门,或帮助与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第七条 申诉信访指党员、干部对其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分不服而向纪检监察室申明理由,要求复议、复查,改变原来处分或处理的信访。院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不得扣压。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室对转办的信访件,应在一周内转出。对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

各部门对学院纪检监察室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要认真处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在报送时限内报告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纪检监察室书面说明原因。

第九条 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信访件。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部门均应将结果反馈本人;办结的匿名信访件留存备查。

第十条 办结信访件应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主要是:举报、申诉材料的原件;上级纪检监察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院党委、行政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学院纪检监察室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各部门对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第十一条 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件的统计,按时上报。

第三章 对几类信访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件,经纪检监察主要领导同意,可不予置理,暂存一年。对重大问题的举报且线索比较具体的,列入重要信访件处理,该立案的按程序办理呈批手续。对信访反映同级党委、行政管理的干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一般廉洁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一是通过谈话方式办理,由有关领导向被谈话人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要求被谈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二是通过函询方式办理,信访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将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摘抄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就有关问题用书面形式予以回答。

第十三条 信访件回复:对署实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责任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可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对重复信访要对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属于初次来信没有具体事实或线索而未做处理的,应要求举报人提供更具体的事实和线索,以便调查;属于已做处理,但处理结果未落实的,应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处理结果到位;反映的问题学院无法解决的,应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对坚持无理要求的,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含调查处理交办、转办信访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1. 是被检举人或被检举人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检举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室定期对一些已作出处理的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回访,督促职能部门把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3:

江苏汽车技师学院

纪检监察工作例会制度(试行)

                                                                                                 

    为全面推进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切实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实施纪检监察工作例会制度。

  一、会议形式

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纪检监察室牵头组织。

二、参会人员

  纪检监察室人员、各支部纪检监察员。

  三、会议内容

  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特色;分析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安排下一阶段纪检监察重点工作任务,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四、注意事项  

  1、参会人员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根据会议议题,拟好发言提纲,纪检监察室负责记录,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2、参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须提前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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