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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学年学生普法教育之五--行政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10 浏览次数:14691

2013-2014学年学生普法教育之五

行政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

我国有着比较健全的教育法律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组成。

一、国家教育基本制度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二)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三)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四)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五)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六)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七)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八)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二、义务教育制度

(一)学生

1)适龄儿童应接受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3)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4)用人单位禁招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1)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平等对待学生的义务。

3)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的义务。

4)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5)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

6)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三)学校

1)设置学校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2)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3)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4)发达地区设置接受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5)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

6)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7)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

8)学校应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9)政府应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0)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11)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费。

12)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13)对违反校规学生应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三、高等教育制度

(一)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二)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①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②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③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是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三)教育年限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5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4年。

(四)高等教育的实施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五)入学考试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六)证书颁发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七)自学考试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八)学位制度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四、国防教育制度

(一)国防教育的原则性规定

1)开展国防教育的基本目的。

2)进行国防教育应贯彻的方针与原则。

3)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国防教育的领导、组织和宣传。

5)国防教育日。

(二)学校国防教育

根据《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国防教育包括:

1)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2)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3)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4)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5)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三)社会国防教育

根据《国防教育法》的规定,社会国家教育包括:

1)国家机关的国防教育。

2)企业事业组织的国防教育。

3)军区等的国防教育。

4)居(村)委会的国防教育。

5)媒体的国防教育。

6)革命遗址等的国防教育。

五、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权力主要是: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义务主要是: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义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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